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贷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题干的描述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故D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违约,A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题干指出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所以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征,故B错误。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题目并未涉及到保证人,故C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